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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法理學視角下我國稅收立法研究評述

2014年01月31日信息來源:相關網站
     摘要:盡管我國對稅收立法的研究時間較短,然而在改革開放后,學術界逐步關注稅收立法問題,從各個角度對其展開討論,稅收立法研究進入繁榮發(fā)展時期,學術界涌現(xiàn)出一大批研究成果。本文從梳理稅收立法研究歷程入手,對1978年以來我國學術界對稅收法定主義、稅法通則、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的研究進展逐一分析,以期為下一步的研究方向提供些許思路。
  關鍵詞:稅收立法;稅收法定主義;稅法通則;稅收實體法
   稅收立法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據(jù)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的技術,制定、修改、補充、廢止、解釋和監(jiān)督稅法的活動。如果沒有稅收立法。稅收執(zhí)法將失去依據(jù);稅收司法也失去標準:稅收法律關系將不復存在,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成為空談;稅收作為國家取得財政收入、調節(jié)收入分配、調整宏觀經濟運行的手段就失去了強有力的、穩(wěn)定性的保障。
   一、稅收立法的研究歷程概覽
   (一)稅收立法研究的萌芽期(19世紀后半期至1949年)
  我國的財政法學、經濟法學概念的產生和體系的建立都是19世紀以來西學東漸的結果,和國際比較,我國對稅收立法的關注則更晚。19世紀后半期開始。中國對西方國家新式稅收制度產生關注,尤其是民國時期。隨著國家經濟發(fā)展和資產階級立法體系的建立,稅收立法工作也有了相當進展。各種單行稅法相繼設立。包括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和訴訟法的現(xiàn)代稅法體系基本成型。截止1948年底,中國學術界產生了許多或涉及或專門研究稅收法律問題的論文,如《財政立法原理》(吳崇毅,1934)、《中國財政問題與立法》(曹國卿,1947)、《租稅論》(晏才杰,1922)和《租稅論》(周伯棣,1948)等,這些研究成果多涉及稅法學基礎理論、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和稅收訴訟法等。
   (二)稅收立法研究的起步期(1949-1978年)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就非常重視稅收立法工作。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中第40條規(guī)定了財政稅收方面的事項;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和《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guī)程》;1958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六次會議通過了《農業(yè)稅條例》,成為建國以后所制定的第一部稅收法律。然而由于我國實行計劃經濟,將國有企業(yè)納入財政分配體系,稅收制度很不完善,稅種單一。覆蓋面窄,導致我國稅收立法研究工作受當時局限并未廣泛受到學術界的關注,研究深度較為薄弱,研究成果相對較少。
   (三)稅收立法研究的發(fā)展期(1978至今)
  改革開放后,我國稅收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傮w來看,1994年稅制改革之后,我國初步形成了稅收法律體系框架,由《個人所得稅法》等3部法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約30部行政法規(guī)、《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約50多部行政規(guī)章等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構成。盡管這一時期我國稅收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和國外發(fā)達國家的稅收法制程度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
   二、近期中國稅收立法研究進展
   1978年以后(尤其是1994年稅制改革之后)。學術界對稅收立法問題展開了大量的研究,這些成果多集中于稅收立法基本理論、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等方面。
   (一)稅收立法的基本理論:稅收法定主義
  稅收法定主義。也稱租稅法律主義。對稅收法定主義的內涵的挖掘是稅收立法研究的理論基礎。
  1.稅收法定主義的起源與實踐。稅收法定主義的產生與資產階級民主法治思想密不可分。從1215年英國簽署的《大憲章》奠定了稅收法定的思想基礎開始,到1789年法國通過了《****和公民權利宣言》中的相關規(guī)定。經過500多年的發(fā)展,稅收法定主義思想成為英、美、法等三國非封建的賦稅系統(tǒng)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民主法治思想的傳播,稅收法定主義逐漸為各國所實踐。均在憲法性文件中有所體現(xiàn)。如新加坡《憲法》第82條規(guī)定“除經法律或根據(jù)法律批準者之外,不得由新加坡或為新加坡之用。征收任何國家稅和地方稅”;比利時《憲法》第110條規(guī)定“國家稅必須通過立法才能規(guī)定”;日本《憲法》第84條規(guī)定“新課租稅或變更現(xiàn)行租稅,必須有法律規(guī)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為依據(jù)”。各國中稅收法定主義的實踐表明稅收由****課征向民主課征的轉變。稅收法定主義的研究成果。我國學者對稅收法定主義概念的認識基本一致,金子宏(1989)指出,“稅法課賦和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根據(jù)進行。換言之,沒有法律的根據(jù)。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①劉劍文(1995)認為,“征稅必須有法律依據(jù)并且依法征稅和納稅”②。張守文(1996)認為,“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guī)定: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法律規(guī)定為依據(jù),沒有法律依據(jù)任何主體不得征稅或減免稅收?!眲⑿尬?1999)則提出,“稅收法定主義是依法治稅。即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辈徽摫硎龇绞饺绾尾煌?,但對稅收法定主義概念的界定都是圍繞“有稅必有法,無法不成稅”⑤這一經典表達展開。
  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有的學者將其概括為3個原則,即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和程序合法原則:而有的學者則認為稅收法定主義重在解決稅法中的實體問題。而非程序保障問題,故而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只應包括實體性內容。即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等。由此來看。學術界對于課稅要素法定和課稅要素明確基本形成共識。而對于稅收程序等問題還存在異議。筆者認為,由于稅收程序對征納雙方的利益存在非常重要的影響,因此稅收法定主義應該包括稅收程序的基本面;同時稅收程序的實際操作性極強。因此。其中具體問題一般由行政機關通過行政法規(guī)來規(guī)范。
  關于稅收法定主義的立憲問題。有些學者認為。當前我國憲法未對稅收法定主義作出具體、全面、明確的規(guī)定,也有的學者提出,“《憲法》第五十六條既是對公民納稅義務的確認。也是對國家課稅權的一種限制。”但是這些觀點的分歧都是建立在“憲法中應該體現(xiàn)稅收法定主義”同一立場之上,為中國稅收立法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為推動稅收法定主義在憲法中的明確界定作出積極貢獻。
   (二)稅法通則立法的研究現(xiàn)狀
  綜觀理論界對稅法通則的研究動態(tài),可以發(fā)現(xiàn)學者們對稅法通則的內容構成研究較為深入,但對一些內容本身還存在不少爭議。
  1.稅法通則的名稱爭議。對于這一部稅法體系的基礎性法律。很多學者對其冠以何名稱紛紛獻言獻策。但目前廣泛見于學術著作中的名稱有“稅收基本法”和“稅法通則”兩種。如果冠以“稅收基本法”的名稱,其語義較為通俗明晰。易被大眾接受,同時也可以表現(xiàn)出該法的憲法性質。但是有的學者則持否認態(tài)度,認為“基本法”是法理上的一種稱謂,主要表明其效力上不同于普通法。但是如果命名“稅收基本法”則有悖于我國長久以來形成的立法慣例,與已經出臺的稅收立法不相銜接㈣。
`NextPage`  筆者認為。由于“基本法”內涵較廣,如《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如果使用“稅收基本法”這一名稱。容易造成官方用詞混亂。綜觀我國的法律體系。如果有基本的、主導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被冠以“通則”用語。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因此,對于稅法體系的基礎性法律可以《稅法通則》作為官方命名。既符合我國的法律習慣。又符合國際慣例,并且精煉明確。稅法通則的立法模式選擇。國內學者普遍采用比較研究法研究稅法通則的立法模式。綜觀國外稅法體系大致可劃分為3種模式,即“法典式”,代表國家美國;“稅法通則加各種單行稅法”。代表國家德國;“分散式”。代表國家中國。目前,我國學術界普遍傾向于選擇第二種稅法體系模式。對于“稅法通則加各種單行稅法”又可劃分為“發(fā)達式”、“較發(fā)達式”和“發(fā)展式”3種類型。學術界通過綜合分析3種類型的利弊。結合國情。一致認為我國應選擇“較發(fā)達式”的立法模式更為合適。稅法通則的內容確定。(1)稅法通則的適用范圍。爭論主要集中于:是否包括關稅在內的名稱為“稅”的所有收入;還是包含實質為稅的各種政府收入。如收費、基金等項目。(2)稅法通則的原則。有的學者從法學的角度進行闡釋。認為稅法通則的原則應體現(xiàn)稅法的基本原則:然而有的學者從經濟學視角進行論述,認為稅法通則應遵循稅收的基本原則。(3)與其他法律的關系。由于目前稅法通則研究還不夠成熟、完善,學術界關于如何界定稅法通則與其他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稅收行政法之間關系存在較多爭議。(4)納稅****利保障問題。稅法通則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保障納稅人的權利,彰顯民主與法制精神,但是對于如何保障納稅****利學術界還未達成共識,但是對于稅法通則中規(guī)定納稅****利問題,學者普遍傾向于應提供具體且可操作性的權利,而不是簡單、抽象的規(guī)定。(5)稅權問題。一般來看,立法權爭論主要集中于是否把稅收立法權劃分列入稅法通則的法律文本中,如果列入。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稅收立法權又該如何劃分這兩個問題。從目前的發(fā)展趨勢來看,更多的學者、實務工作者傾向于將稅收立法權劃分列入稅法通則的法律文本。并且對于中央與地方之間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問題,一致認為應賦予地方獨立的稅收立法權,但需加以規(guī)范。稅法通則的框架和立法步驟。稅法通則的立法框架是其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不僅包含有關定位、效力、價值等抽象的立法思想,還包含稅法通則立法模式的選擇和所涵蓋的內容以及內容的邏輯排列順序等。一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基本法》(草案)討論第六稿(1997);二是由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托北京大學劉劍文教授牽頭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基本法(稅法通則)》。對比這兩份立法框架??梢苑从吵龆惙ㄍ▌t研究中的一些趨同與不同:相同之處在于對稅法通則的定位上:不同之處在于前者側重于維護稅收權力的有效行使,后者側重于對納稅****利的救濟、保護。隨著研究的深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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